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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 颁布单位:商务部 | 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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