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诲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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