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9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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