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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粮食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经现场核查,安徽省“宿州市汇谷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市大众粮油有限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注销上述3户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安徽省和黑龙江省粮食局协助收回上述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34013600、23033800、23035100)并负责销毁。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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