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民委办公厅 | 文号:民办发[20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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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的通知
民办发[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有关院校、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问题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民族问题研究水平,更好地为民族工作服务,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已确定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指南。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是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由国家民委研究室(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课题项目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研究民族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民族理论政策方面需要破解的重大难题。
三、2010年度课题项目总计58个。具体项目见《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指南》(附件1)。
四、本年度课题项目只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部门统一申报。
五、申请人须符合《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项目主要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的申请。目前承担国家民委课题但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七、各类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并签订协议,即可获得专项经费资助。本年度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2—5万元。实际资助经费额度以评审结果为准。除必须跨年度课题外,其他项目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按撤项处理,已发放课题经费的,需全部返还所得资助及利息。
九、研究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实行专家鉴定验收制度。成果鉴定为优秀或信誉良好者,在成果出版和申请新项目方面给予鼓励。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不良信誉记录者,需返还该项目所得资助及利息,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报国家民委研究室,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填写《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汇总一览表》(附件2),课题申请人填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申请表》(附件3)。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统一负责所属民族研究所的课题申报工作,各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申报工作。一个项目多人申报的,择优立项。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50812766508768
联系人:温立峰刘元如胡凤宝朴永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国家民委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邮编:100800
附件: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指南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276311838017339-1276391257620934.doc
2.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汇总一览表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276311838017339-1276311838020973.doc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申请表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276311838017339-1276311838021445.doc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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