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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质监文〔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请你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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