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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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45号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黑文管字〔2014〕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对该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在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基础上,以长城认定单元为对象,进一步深化牡丹江边墙现状勘察及分类、分级分析和评估,明确牡丹江边墙的范围、类型、特点和主要病害、病因及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总体要求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该规划编制单位应加强与国家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单位、长城资源调查专业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在规划总体思路、规划原则、区划划定、保护要求、控制指标等主要规划内容方面与国家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保持一致。
(三)应根据各类长城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和牡丹江边墙所处区域的地理地貌,分级、分类划定保护区划,制定清晰、合理的管理控制规定及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控制和审批要求。并应根据遗址保存状况和轻重缓急原则,确定保护修缮的范围及实施计划,不得原址重建或复建。
(四)应明确牡丹江边墙日常保护管理和保养维护要求,提出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人员设置要求或工作建议,制定监测预警工作专项规划,明确重点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和工作思路,以及相应预警处置预案。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长城保护条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为依据,做好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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