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大连市和襄阳市为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大连市和襄阳市为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63号

河北、辽宁、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河北省张家口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襄阳市为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河北、辽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委办〔2013〕4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6号)要求,着力推动省级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人才培养等方面向试点城市倾斜,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并强化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要指导督促各相关城市建立完善创建工作进展季度通报、半年度业务例会和年度交流、信息联络员和日常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创建工作。

二、张家口、大连和襄阳三城市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党委政府要将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扎实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完善创建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和细化创建工作目标、考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注重调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创建工作绩效考核,强化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请各相关省级以及试点城市安委会办公室各确定一名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并将名单及相关信息(含单位、性别、职务、办公和移动电话),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方式:李经纬、王成玉,电话:010-64463023、6446435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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