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污防函[2016]41号
颁布日期:201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污防函[2016]41号

关于核发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2016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2016年度含HCFCs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用于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16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生姜种植前土壤熏蒸关键用途豁免的2016年度甲基溴生产配额。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使用配额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使用,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我部报送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执行情况。

我部将委托你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核查。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分配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1/t20160114_326147.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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