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51166号 ---|--- 颁布日期:2015-07-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5]1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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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环办函〔2015〕195号),决定举办2015年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8月4-5日(8月3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
三、培训内容
(一)解读《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
(二)介绍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运行的技术要求及路线;
(三)分析典型地级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会商、信息发布案例。
四、培训人员
各有关省(区)所属地级城市及州盟所在地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环境保护局技术负责人1名。
五、培训报名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7月27日前登录“全国环境监测培训学员报名系统”(直接在地址栏输入cnemcpeixun.cnjournals.net,或访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在左侧信息栏中点击相应链接按钮)进行网络报名。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省(区)环境保护厅做好培训报名工作。
(二)培训人员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三)本期培训不安排接送站。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石杰(010)84943147
(二)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宗昕(010)66556814
(三)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郝硕(0429)5410201,1384164639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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