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1166号
颁布日期:2015-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环办函〔2015〕195号),决定举办2015年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8月4-5日(8月3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

三、培训内容

(一)解读《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

(二)介绍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运行的技术要求及路线;

(三)分析典型地级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会商、信息发布案例。

四、培训人员

各有关省(区)所属地级城市及州盟所在地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环境保护局技术负责人1名。

五、培训报名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7月27日前登录“全国环境监测培训学员报名系统”(直接在地址栏输入cnemcpeixun.cnjournals.net,或访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在左侧信息栏中点击相应链接按钮)进行网络报名。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省(区)环境保护厅做好培训报名工作。

(二)培训人员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三)本期培训不安排接送站。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石杰(010)84943147

(二)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宗昕(010)66556814

(三)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郝硕(0429)5410201,1384164639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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