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第三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教高函[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第三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高函[2009]23号

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福州大学、中山大学:

为了进一步加大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力度,适应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前期筹建“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我部决定批准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福州大学、中山大学建设第三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你校要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要求和专家组的意见,大力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实用型集成电路人才,为我国集成电路科研开发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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