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江西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560号
颁布日期:2011-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江西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560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赣文外字[2011]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西中盛唱片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言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11年4月30日至5月2日到江西省南昌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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