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蚌埠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和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5〕46号
颁布日期:201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蚌埠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和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开展蚌埠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和检查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7日

开展蚌埠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

自查整改和检查督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融入到各类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工作之中,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升养老机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做到隐患排查常态化,安全问题整改制度化,严防火灾等事故发生,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自查和检查督查范围

此次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督查的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1.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2.民办养老机构;3.市(县)社会(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军休所、光荣院等相关民政事业单位。未办理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一并列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宿舍、公共活动室等建筑设施是否属于危房。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室、厨房、仓库等部位的消防通道设置是否合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按规范配备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窗户、走廊是否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周边环境是否堆积可燃易燃物品。

(三)电线、电器等物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老化;用电、用火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否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按规定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检疫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和定时巡查检查制度;是否健全值班记录和工作台账。

(五)是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及时报告制度。

(六)是否加强对养老机构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火灾防范意识;是否通过讲解火灾预防、扑救常识、逃生自救知识和组织疏散演练,提高职工和服务对象的火灾防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逃生技能。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县、区自查整改(2015年5月26日至31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住建、安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实名工作制”要求,落实“谁排查、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类养老机构逐个进行排查,逐项内容进行严格细致检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全隐患严重且不能按期整改、不具备基本运营消防等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对未经许可已运营的养老机构符合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排查整改情况以县、区为单位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县、区政府印章后,于2015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二)市级检查督查(2015年6月1日至4日)。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蚌埠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检查督查组,对各县、区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有效整改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督查。对县、区自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实地进行再检查;对其安全隐患整改有效性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县、区自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检查监督情况总结及相关资料,由市民政局汇总后于2015年6月5日(星期五)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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