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2〕206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高地、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和山川秀美生态之城建设,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巢政[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巢湖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巢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巢湖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通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对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

第八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九条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向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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