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宁德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宁德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

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11〕2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宁政〔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实际,现将2009年制定的《宁德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敖江(古田段)、闽江(古田段)、交溪、霍童溪、七都溪(蕉城区)等重点流域涉及的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周宁县、古田县、屏南县等九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

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省、市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当年辖区未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1)交界断面水质(含入海河口)(20分):辖区内省、市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闽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敖江流域的古田县):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重点项目完成情况(20分):是否制定辖区内流域整治年度计划并报市流域办备案(1分);列入省、市流域整治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省、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整治任务,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5%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6.饮用水源保护(6分):按计划完成(省、市财政资金补助)饮用水源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个项目扣2分;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2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管理情况(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辖区禁建区内有新建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水产养殖整治情况(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点流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以及网箱养殖布局不符合规划问题的,每处扣1分(敖江流域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8.城乡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和石板材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的集中堆置场建设及综合利用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石板材集中区建设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除外);未按期完成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任务的、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被环保部通报的园区或企业,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每个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或未实现废渣综合利用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

10.生态环境保护(6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1.5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1.5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及河流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扣1分;在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态用水(3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维护运转正常、并服从生态用水调度,落实库区保洁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在线监控装置运转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或无故不与政府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辖区内水电站库区保洁责任(包括清理河面和库区漂浮垃圾、水葫芦等)不落实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时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送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的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市农业局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市水利局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库区保洁情况和河道采砂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林业局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考核。

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于3月15日前上报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三)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省、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省、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三)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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