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港口生产发展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港口生产发展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港口生产发展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莆政综〔201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以港兴市,产业强市”战略,推进港口物流产业发展,促进莆田港口跨越、可持续发展,加快宜居港城建设步伐,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发展
对物流或货代企业承揽市外地区“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从莆田港进出口的予以补贴,其中:铁路运距在400公里内的每标箱补助250元,4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的每标箱补助400元,1000公里以上的每标箱补助600元(铁路运距以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支持“公水联运”集装箱业务发展
(一)对市外的集装箱,通过“公水联运”方式从莆田港进出口的,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予以生产企业每标箱400元公路运输补贴。(二)对市内的集装箱,通过“公水联运”方式当年在莆田港进出口重箱量达到200标箱以上,公路运距20公里以上的,按当年进出口重箱增量部分给予生产企业每标箱250元公路运输补贴;当年在莆田港进出口重箱量达到2000标箱以上的,按当年重箱增量部分再给予每标箱100元补贴。公路运距在20公里以内的减半执行。
三、支持大宗散货业务发展
对“海铁联运”、“水水中转”等多式联运中转至莆田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当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装卸企业每吨0.5元的补贴。
四、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发展
对在莆田注册的货代企业(物流企业),开拓新货种且年货量达到10万吨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在莆田注册的货代企业(物流企业),每年从莆田港进出货物新增部分,每增加1万吨给予1000元奖励;通过莆田港进出集装箱的企业,给予集装箱新增部分每标箱补助4元。
五、支持陆地港项目建设
对在江西等投资建设莆田陆地港的,每建成一个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适时制定开通航线补贴政策。
上述有关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期限5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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