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村级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一)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社区、行政村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社区、行政村设有治安巡防队的,充分利用资源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未设置治安巡防队的,建立志愿消防队,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三)建立完善消防队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演练、消防队伍训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督促村(居)民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四)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三、后勤保障

(一)社区、行政村设立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器材室等场室,制作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分布图,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二)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存放点消防装备器材参考配备标准:消防泵1台、水带10盘、水枪4支、二分水器1个、灭火器10具、储油桶1个;

(三)确定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

(四)消防器材配置、更新、保养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三级配套;

(五)志愿消防队及其队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给予适当表彰。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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