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文号:厦教综〔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教综〔2009〕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解决外来员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相应贡献。但是,民办中小学校在校舍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资产及财务管理、落实民办中小学法人财产权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增加公办学校学位规范审批民办中小学

要加大义务教育项目规划和建设力度,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力争到2010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80%。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工作,科学制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我市民办中小学设置,要在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将校舍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二、强化校舍安全管理取缔非法办学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对存在校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确保安全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校舍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学校关闭办学场所。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无证办学的民办中小学,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教学大纲》和新《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坚持德育为先,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民办学校政府督导专员制度。从2009年秋季起,根据就近选任的原则,选派具有同级学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公办中小学退休校领导或教师担任督导专员。督导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民办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核定招生规模,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将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纳入市、区招生计划,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民办中小学不得擅自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外发放宣传;每年秋季招生期间,由教育主管选派工作人员组成招生督查小组,对民办中小学招生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予以通报,责成其立即整改,并追踪其整改落实情况。

五、限期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教育主管部门要将限期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督促举办者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对尚未落实法人财产权的民办学校,要督促举办者于2009年12月底前,将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依法过户至学校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资产。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指导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乱收费和增加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推进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财务审计结果的工作。

七、加强民办中小学年度督导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依法对民办中小学在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工作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年度督导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检查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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