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1〕66号
颁布日期:2011-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府办〔201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一五”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对“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推动我市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47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建立2011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我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标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8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此外根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市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扩大就业机会,积极做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就业工作,在产业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中促进就业,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加快发展,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积极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努力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

三、继续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要进一步提高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物价、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区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所属部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确保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顺利完成。各区要组织对本区上年度促进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3月底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汇总形成全市2010年度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材料,迎接省考核组的检查。

附件:2011年各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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