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加油站诚信体系建设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文号:厦质监﹝2010﹞84号
颁布日期:2010-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加油站诚信体系建设活动的通知

厦质监﹝2010﹞84号

各加油站:

为加强成品油销售市场计量、质量、价格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加油站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活动,特下发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坚持以“经营者自律为主,政府推动为辅,市场有效调节”为原则,深入开展加油站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消费环境,促进我市加油站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建立我市加油站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经营企业计量、质量、价格法律意识,树立责任主体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加油站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销售行为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重点

1.树立主体责任意识

加油站是成品油消费行为的责任主体。加油站经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量、质量、价格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明确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等手段,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1)加油站应根据营运和管理需要配备性能符合要求的各种计量器具,建立企业计量器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在用的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均达到100%;要通过更新或设备改造,提高加油机防计量欺骗功能。

(2)加油机等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铅(签)封、检定合格标志,应予妥善维护,不得私自破坏。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破坏加油机准确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不得弄虚作假,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3)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不得模糊、虚假计量。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4)各加油站应定期用标准量器对加油机进行自校并做好自校记录。加油机的准确度超出允差范围或出现故障,应停止使用并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机构报修,维修后应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的加油机应及时更新。

(5)各加油站必须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自觉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3.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

加油站应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承诺内容、设置人员公示牌,公布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对自身违反诚信经营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发生成油品消费短缺时,应当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4.建立投诉管理机制

加油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检定合格的标准量器,公布质监投诉举报电话12365,为消费者复验提供便利;应接受消费者对油品质量、重量、收费和经营服务方面的投诉;要以“顾客利益高于一切”的态度,耐心、细致、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各加油站要充分认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对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积极主动搞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员工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2.各加油站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着手整改,完善计量、质量、价格保证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和谐诚信成品油消费环境。

3.市质监、经发、工商、物价等部门将联合对我市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对检查情况较稳定的加油站,将减少检查频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加油站,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为倡导诚信经营,提高自律意识,市质监、经发、工商、物价等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激励守信企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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