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4〕100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14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请示》(漳芗政文〔2014〕181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芗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集体所有园地0.9335公顷、农村道路0.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0692公顷、坑塘水面0.3093公顷、居民点0.0218公顷,合计征用土地面积1.4428公顷,其中农用地1.421公顷,建设用地0.021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芗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芗城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芗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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