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12〕89号
颁布日期:2012-05-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漳政综〔201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试点镇:

为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漳政综〔2010〕8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建立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2012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2013-2014年分别安排650万元、8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专款支持小城镇改革发展及工作奖励。

2、市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额返还。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2-2015年市级试点镇比上年新增地方级收入全额返还试点镇(其中角美镇由漳州台商投资区在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留成中统筹解决)。

3、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各县(市)从2012年起,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300—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由县(市、区)城投公司或其他国有投资公司提供担保,并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贴息50%。

4、实行电力附加全额返还。对试点镇用电产生的地方电力附加费,全部返还试点镇,用于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照明电费支出。

5、将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试点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扣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6、实施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进入试点镇的农民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为进镇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或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的个体中介,凡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的,可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7、涉及需给予优惠政策的,由各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从预算安排支出的办法解决。

二、加大用地、用林等支持力度

8、优先保障试点镇建设用地。对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保证。

9、支持试点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市级试点镇要结合“造福工程”的实施,凡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难度大的偏僻自然村,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灾严重危房,居住在地质隐患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安置,居住在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的石结构房屋需要改造安置的,旧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可以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土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城乡规划及现行的土地政策办理供地手续;也可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变,用于建设村民住宅、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

10、加强用地业务指导协调。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镇用地的指导,开辟绿色通道,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等相关用地手续,给予优先限期办理;对于试点镇在土地报批中(尤其是涉及“插花地”的报批)遇到的问题,由当地政府牵头,国土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11、优先解决征占用林地指标。对试点镇在建设中遇到的征占用林地问题,市林业局在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建设需要给予灵活调整,优先保障。

12、优先解决节能减排指标。试点镇产业发展项目遇到的节能减排等指标问题,由市直职能部门统筹,优先给予解决。

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13、积极探索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各县(市、区)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试点镇强镇扩权工作,尝试赋予试点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下放、委托、联合执法等形式赋予试点镇发展决策、项目审批、社会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及执法权限。支持发展空间受限的试点镇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14、给予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凡在试点镇从事不影响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只要持有效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工商所报备,准予三个月试营业期限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权限下放到试点镇工商所。

四、加大管线迁移支持力度

15、将试点镇管网和杆线建设、改造、迁移列入年度计划并倾斜支持。各试点镇在推进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中,需要管网和杆线建设、改造的,提前向管网和杆线所属单位提出建设、改造计划申请。管网和杆线所属单位,对试点镇提出的建设、改造项目,将其列入下一年度投资改造计划,并切块安排相应的建设和改造资金解决。其中,强电杆线整治美化费用由市电力公司负责筹措,电信管网下地费用由市电信局负责筹措,移动和联通管网下地费用分别由市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筹措,广播电视管线下地费用由各县(市、区)广电局负责筹措,供(排)水下地费用由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所属单位承担。管网建设实行弱电下地、强电因地制宜。对管网和杆线建设、改造、迁移,需要做到整齐、美观、规范。

16、积极推进弱电管网运营市场化。各试点镇要积极探索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市场化运作模式,条件成熟的,可探索组建弱电共同管网经营公司,对弱电共同管网进行统一建设和经营管理。试点镇经营性地下弱电共同管网采取一次性买断或租用的方式。

五、加大房地产培育力度

17、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对个人因自住需要购买试点镇普通商品房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所缴交契税金额50%的补贴,免收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18、推进旧区、旧村危房改造。试点镇镇区旧区(包括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尽可能采用成片小区式改造,鼓励农村旧村(包括危旧房)采用统建、联建或成片小区改造的方式,或采用商业开发、村企合作或业主集资改造模式。但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需由政府收储后,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还需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为国土。凡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其他一律给予减免。

六、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19、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对试点镇符合上级投资导向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国家和省里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时,给予同等优先上报;市级预算内专项扶持资金同等优先支持试点镇项目。

本若干意见适用范围限于13个省级、市级试点镇,期限为2012-2015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漳政综〔2010〕88号)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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