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发〔200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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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发〔2009〕31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1600元/人.年。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高供养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具体行动。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特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要求。各县区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措施,把实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规范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是要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于挤占、挪用、贪污五保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要规范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民政部门要按期将审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送财政部门审核,将资金按时足额拨入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按规定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配套资金。供养标准提高后,全市年需供养经费1579.6万元。省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共补助981万元,其余598.6万元由各县区按规定比例落实,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五保供养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按供养人数(集中供养3%)测算,各县区配套资金为:会宁县225.8万元,靖远县156万元,景泰县147.7万元,白银区20.6万元,平川区48.5万元。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预算安排60万元给予补助。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各县区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认真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标的各项工作
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提标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结合这次提标,认真做好五保对象的重新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五保待遇,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在重新审定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农村五保对象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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