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2011年防城港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1年防城港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5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抓住免疫这个根本环节,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狠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应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气肿疽、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近年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实施免疫;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三、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继续实行春秋两季各集中免疫一次、月月补针的办法,春季集中免疫的时间为3月上旬-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11月上旬。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防疫物资的采购与调拨供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做好疫苗、免疫标识等防疫物资的订购、调拨供应等工作。疫苗调拨按季进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两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用苗计划,以便疫苗的统一调拨。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疫苗、免疫标识的领取、保管及使用监管,杜绝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疫苗冷链系统,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
(二)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及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按免疫程序和免疫技术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新补栏畜禽进行补免;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按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各县(市、区)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发现有免疫副反应的,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按免疫副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严格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识。要严格执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免疫工作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其他时段,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部署、宣传发动、督促检查,落实措施,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层层签定责任状,分片包干,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供应及使用监管,组织力量实施好免疫注射。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疫苗、标识的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干部、村级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防疫员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动物防疫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要组织验收,确保免疫实效。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监测,科学评估免疫效果。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方案另发),考核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5.新城疫免疫方案
6.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等疫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经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家禽的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或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1)快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或者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2)慢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1)快大型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鸭(西洋鸭等)。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或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分别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漏免及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3个边境县(市、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时免疫
根据监测结果,受到变异毒株威胁的地区,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农业部批准后,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两次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各地应及时对免疫抗体进行检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3个边境县(市、区)的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3个边境县(市、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合成肽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地区或养殖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进行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仔猪断奶后用灭活苗进行初免,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用活疫苗或灭活苗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3个边境县(市、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的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高效细胞疫苗、猪瘟高效细胞苗(ST传代细胞源)、猪瘟耐热保护剂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鸽子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鸡场的免疫。
1、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二)散养鸡的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补针。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
(三)鸽子的免疫。
参照规模养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鸽子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等免疫方案
一、狂犬病的免疫
(一)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免疫时间。
城市宠物犬、猫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四)疫苗种类。
农村家犬用狂犬病弱毒活疫苗,城市宠物犬、猫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二、炭疽、气肿疽、牛出败、山羊痘、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的免疫
(一)免疫范围。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的易感牲畜进行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
炭疽用Ⅱ号炭疽芽孢苗,气肿疽用气肿疽灭活疫苗,牛出败用猪牛出败B型苗,山羊痘用山羊痘灭活疫苗,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用山羊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
(三)免疫方法及剂量。
按相关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猪链球菌病的免疫
近3年发生过链球菌病2型的村、屯的生猪使用链球菌病2型疫苗进行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90%以上。疫苗按说明书要求使用。
四、兔瘟的免疫
(一)免疫程序
肉兔:35-40日龄首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兔:60日龄前按肉兔免疫程序免疫,以后每年免疫2次。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疫苗种类
兔病毒性出血热灭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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