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62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城乡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基本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目标;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做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在乡镇新建、改扩建一批以收养五保和低收入老年人为主的敬老机构和福利设施,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20年,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基础上,将全市30%以上的敬老院改造成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实施五保村建设改造,通过完善设施,整合资源,将村级五保村作为乡镇敬老院分院,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充分利用村级活动场所、农家大院和闲置校舍等加快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加快推进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采取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综合性养护机构,重点收养三无、高龄、独居、失独、独居、失能老年人。到2020年,市本级重点建设3—5所大型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县市区建设1—2个收养失能半失能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对现有的市、县(市、区)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进行改建和扩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设成为以养老服务为主的,具有地方示范性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平、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运营补贴等购买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需求,开设不同层次的服务,使老年人及其家庭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满意服务项目,实现高、中、低不同服务档次共存,让不同收入的老年人都能得到满足各自需求的养老服务。
(五)努力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对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改造、提升功能,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养老服务综合设施。
(六)积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业。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并争取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定点范围。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以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站点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七)稳步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将养老服务业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发展养老服务类中小企业,扶持发展优势企业,推进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结合我市旅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在市内适宜养老地区规划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基地,满足老年人市内异地养老服务需求。支持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为老年人购物提供方便。
(八)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和工薪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义工制度,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促进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规范为老服务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等管理。与就业援助工作相结合,招聘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为社区老人提供照料、护理和陪护服务。建立和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创业。支持市内大中专等院校增设养老护理、临终关怀、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2020年,实现9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九)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专业养老服务为依托的社区“虚拟养老院”,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为老服务效率。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要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发展改革、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的养老服务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或者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税费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扶持养老机构建设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税法规定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标准按70%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50%收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四)建立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用地预审。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用地监管,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社会力量可对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通过整合、改造、转换或改变用途等方式,用于发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加大老年人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提高老年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医院老年病科和康复医学科建设,为老年患者提供优质的专科疾病诊疗服务;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站),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老年人护理、临终关怀或家庭病床等,为老年患者提供便捷的康复促进、长期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内部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协作设立临终关怀病床。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用工保障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投资规模在50张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运行满1年的,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扶持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桂民发〔2007〕162号)规定给予补助,即:规模在150张床位以上按3000元/张,101—149张床位按2500元/张,50—100张床位按2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同时,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正式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
(八)建立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对养老机构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九)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落实并不断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全部纳入政府津贴发放范围,建立津贴发放标准逐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十)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各级公安部门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十一)加快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重点抓好贵港市社会福利中心项目以及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民政项目园区等6个养老服务聚集区的建设。将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福利医院、光荣院等养老项目集中一个园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带动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
附件:贵港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任务表
http://www.gxgg.gov.cn/news/2015-11/104370.htm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