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