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2〕84号
颁布日期:2012-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开展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开展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厅发〔2012〕15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发〔201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2012年广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有色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有色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确保我市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全市范围内的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三、排查工作内容

(一)基本排查内容。

1.企业依法办理各种行政手续情况。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现有生产规模是否与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批复、安评批复等行政部门许可的内容相符,是否擅自违规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和安全防治设施,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

2.全面摸清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重点是企业主要原料、产品种类、数量、生产工艺和设备、产污环节、风险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等,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掌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去向。

3.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水系统,厂区内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是否彻底,厂区内是否存在以暗管、隐蔽溶洞等方式偷排污水或初期雨水的行为,废水(包括采矿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完善和正常运行等。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是否完善和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旁路。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是否达到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

4.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及其利用、处置方式,是否按规定对有关固体废物开展浸出毒性鉴别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依法执行排污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各种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建有规范的事故应急池,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情况。是否建设规范排污口,有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8.周边环境安全情况。排查企业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自来水取水口及其他敏感保护目标的安全距离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二)有色金属企业具体排查内容。

1.污染防治措施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水系统,厂区内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是否完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危险废物的,是否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需要转移的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管理制度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渣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排污管线是否有异常管道和闸门,是否有利用暗管或旁通管道、隐蔽溶洞等方式偷排污水的行为;是否有利用水塘、山塘贮存废水的行为;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通过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有色金属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按检查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机构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的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加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有色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六)被责令关闭的企业,必须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停止生产供水供电,吊销有关证照,清理被污染的生产车间和周边环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4月5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填写《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见附表1),并将自查表格加盖企业公章后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环保局,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核查。

(二)检查核查阶段(4月6日—4月10日)。

各县(市、区)要落实责任,组织有专家参与的检查组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全面的核查,不留死角,对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基本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和附表1(原始件)、2、3一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至河池市环保局。

(三)整改阶段(4月1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督查阶段。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五)总结阶段(7月)。

各县(市、区)和各企业进行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工作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厅发〔2012〕15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发〔2012〕8号)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对排查开展不力、工作不细、问题突出、隐瞒不报、排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拖欠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三)对排查出来不在原上报的154家有色金属企业之列的,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河政发〔2012〕10号)文件要求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若包庇违法企业,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联系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许卫平王日生

联系电话:2284196传真:22804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单位地址:河池市文体路41号邮编:547000

附表:

1.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略)

2.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环境保护基本信息汇总表(略)

3.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汇总表(略)

http://www.gxhc.gov.cn/show_wj.php?post_id=10561&c=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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