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贺政办发〔2013〕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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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2013年7月,我市境内贺江干流部分河段受到重金属污染,且污染物超标进入下游广东省境内贺江河段,造成跨省(区)环境污染影响。7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了自治区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我市随即启动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了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处置过程中,我市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按照自治区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国家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加强与广东省肇庆市的沟通与合作,开展污染源排查工作,查清了事件责任污染源;采取多级污染物阻断措施,控制了事件污染源头;进行区域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清理了一批非法采选矿企业、窝点;合理调度水资源,对河流污染物进行了稀释;调整了相关水厂工艺,保障了相关区域群众饮用水安全;保持了与广东省肇庆市的沟通协作,建立两市应急联动机制。历经15个日夜的奋战,实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确保沿江城镇不停水、确保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西江水质达标”的三个确保目标。监测结果表明,7月20日上午8时,我市境内贺江干流全线镉、铊浓度均达标。
鉴于以上应急处置进展已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应急终止的条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于7月20日8时终止此次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撤销自治区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7月20日8时终止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撤销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后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的全部后续工作。
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恢复日常工作状态,各有关县(区、管理区)、有关单位在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后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事件后续处置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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