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11〕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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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发展微型企业1000户,解决就业10000人以上,诞生一批有科技含量、有发展前途、有较强就业容纳能力的企业。
三、组织领导
成立柳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何辛幸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虹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焦耀光副市长
罗品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会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喻元元市工商局局长
戴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撒忠民市教育局局长
周刚市科技局局长
覃仁秀市纪委常务、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彬市民政局局长
谭淑坚市财政局局长
崔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顾章伟市商务委主任
温承全市农业局局长
李丽珍市文化局局长
甘景林市环保局局长
梁选刚市国税局局长
黎刚敏市地税局局长
梁日明市质监局局长
覃立新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穗卿市国资委主任
蒋俏玲市金融办主任
李正钧人民银行柳州中心支行行长
刘里军市水库移民局局长
覃健康市残联主席
潘远和市工商联主席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研究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度,对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督查,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喻元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戴翔、崔宏、谭淑坚、顾章伟、潘远和、覃立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柳州市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城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委、人社局、工商联等部门指导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发放市本级专项资金,指导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市教育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四)人民银行柳州支行。负责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六)市金融办。负责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
(七)市环保局。负责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八)市工信委、科技局。负责指导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九)市质监局。负责引导微型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加强对微型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十一)市农业局、文化局、国资委、水库移民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五、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标准。
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2011年4月11日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政策重点帮扶的“八类人群”,具体包括: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且未就业的毕业生。
2.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3.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1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5.库区移民。是指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7.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8.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含家庭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六、申办条件
(一)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柳州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2.创业者属于政策重点帮扶的“八类人群”之一;
3.无在办企业;
4.投资者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或经过创业培训;
5.投资者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6.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居住证明;
5.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申办及扶持程序
(一)注册登记。
1.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向工商部门申请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同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是否属于“八类人群”、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审查。
2.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3.微型企业的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4.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应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二)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
(三)资格审核。
1.由市工商局、财政局、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和接受创业培训等情况。
2.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3.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册或依法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通过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补助30%,市财政补助50%,城区财政补助20%。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各级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奖励给企业。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柳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奖励补贴。
2.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柳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政策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及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区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5.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各相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二)提供优质服务
1.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创业示范性街道、社区,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2.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3.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部门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九、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贷款贴息、保险费、培训费等。所谓全程监管,即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的企业,政府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对补助资金进行追偿。同时,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里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各项支持措施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各项重大活动的有关事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确保我市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联动。柳州市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统一思想,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服务全局,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优化创业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平台。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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