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移民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的《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扶持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并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水库移民示范新村规划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等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

(一)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充分体现移民意愿的原则。

(二)项目组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原则。

(三)项目管理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监管和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项目组织协调;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移民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质量保证。

(四)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移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及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急、救灾等急需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级移民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专业,参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或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编制。工程类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发展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移民村按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第六条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纳入评审和批准程序的项目,须先行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批复;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扶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和评估按主要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移民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在移民部门建立该项目完整的前期工作文件档案。

第七条项目评审的内容。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及专家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已批准的移民专项规划。

(二)项目体现移民意愿,有实施地点乡镇政府或移民村组提出的申请报告(盖章)。

(三)按项目管理原则规定落实了责任制,项目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技术设计、方案可行。

(五)项目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投资概算合理。

(六)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建成后落实管理、维护和经营责任等情况。

第三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由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项目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资料。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性质、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项目实施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移民人数、受益总人数及其中的连带影响人口数等及项目评审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程序。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盖章)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同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的项目年度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同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未按时报送上年各种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当年相关年度项目计划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办理,市县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须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第十三条移民部门是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划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县级移民部门或按照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部门;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移民部门或委托的相关部门;生产发展项目,“五小”产业项目(小种植业、小养殖业、小加工业、小商业、小运输业),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村组、移民选举产生的组织、移民户或移民部门委托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招标。“五小”产业项目和规模小、分散而数量多的改土造田、人畜饮水等项目可简化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前,移民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建设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项目的实施与检查。各级移民部门对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年终应对全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承担)单位要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应组织验收。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移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移民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重点性项目审计报告。

(八)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理报告。

(九)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统计资料。

(十)项目档案资料。

(十一)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培训、分户实施的种养业项目也应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申请、年度计划审批文件,以及实施的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纪要;验收不合格的,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并予以通报。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相应权属单位管理和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级移民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资金类别,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7〕19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综〔2009〕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资金利息等,使用时结合项目管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办理,市县批复项目须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项目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上应采用县级报账制。扶持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县级移民部门审核后,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实施单位可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工程进度完成80%,实施单位向县级移民部门申请,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后,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将项目投资总额的95%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其余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并通过质保期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县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

(二)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县级移民部门未审签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六)没有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费、技术经济评估费、监测评估费等费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各级移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移民部门为公示、公告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公示地点为项目实施乡镇或村组,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十二条项目交付使用后应于当年或下一年对该项目开展效益评估。每个五年规划实施完毕后应进行规划实施的效益总评估。效益总评估的结果逐级上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效益评估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或督查。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管理的,将追究移民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暂停对该县(市)项目计划的审批和下拨项目资金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办发〔2007〕11号)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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