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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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10〕2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装备、培训及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以煤矿、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通过整合重组、取缔关闭等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等措施,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以及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二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工资考核、安全生产承诺制等基本制度。三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生产现场的管理,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三超”行为。四是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建立和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六是强化对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定本企业领导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七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招生、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和扩大对高危行业专业人才、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八是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九是全面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十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十一是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率先在煤矿、非煤矿山使用。推进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的建设,并于3年之内全部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十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推广安全科技应用,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十三是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事故处置能力。十四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和灾害处置工作。十五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抓好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的宣传和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工作素质和职工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工作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全面实施。一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和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二是切实做好国家及省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尾矿库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强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建设。三是继续做好整合重组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产业重组步伐,逐步探索和推广企业兼并、托管、帮扶等机制,推动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安监、能源(煤炭)、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五是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六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七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组织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评价评级结果与企业信用挂钩。八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九是根据国家和行业生产、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必须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十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十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事故多发、安全招标完成不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特区、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乡(镇、街道)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进行问责谈话。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一是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认真执行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切实保证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并举一反三,将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逐步推广至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二是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体系,并加强对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三是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市、县两级财政支持下,重点抓好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县(特区、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落实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度和事故征兆预警处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制定全市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抓好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国有煤矿矿山救护大队,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理论研究,加快应急救援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发展。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分级目标考核制度,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二是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在本行业企业内担任领导职务。三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把企业发生事故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对企业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企业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挂钩,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参考依据。四是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县(特区、区)和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依法实施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分解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工作责任进行分解,请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相应措施,细化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需要制定措施和进行责任分解的行业及主管部门有:市安监局(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市能源局(煤炭行业)、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市交通局(水上交通)、市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市卫生局(职业病防治)。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将责任进行分解。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的措施及责任分解情况于2010年10月底前报市安委办。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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