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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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1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加快淘汰煤矿落后生产工艺,提高全市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管理提升、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的煤炭产业发展道路。通过技术改造、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煤炭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推行“系统优化、生产集约、技术配套、管理到位”矿井管理模式,引导企业走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管理信息化、质量标准化、队伍专业化、环境生态化的“六化”高产高效发展之路,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情况。全市现有生产煤矿138个(不含政策性停产煤矿),全市有65个煤矿使用综采设备共计112套,72个煤矿使用综掘设备共计170套,整体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34%;整体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38%;大型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支护,瓦斯治理满足安全条件的煤巷、半煤巷基本实现机械化掘进,基本完成采掘机械化改造。其中,大型煤矿(设计规模≥120万吨/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100%;中型煤矿(45万吨/年≤设计规模<120万吨/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0%;小型煤矿(设计规模<45万吨/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0%。
(三)目标任务。在全市现有采掘机械化程度基础上,除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已实现目标外,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按每年5%幅度增长,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按每年20%幅度增长;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按每年15%幅度增长,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按每年20%幅度增长。
年度安排:2015年,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5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3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40%。
2016年,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4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60%。
到2017年,全市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支护,瓦斯治理满足安全条件的煤巷、半煤巷基本实现机械化掘进,基本完成采掘机械化改造,如期实现计划目标。采煤、掘进、运输各环节达到《贵州省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实施方案》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计划(2015年1月至3月)。各县(特区、区)政府组织专家对辖区煤矿的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提升、运输、供电、供排水系统、煤层赋存条件和井巷条件等进行逐矿论证,提出辖区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矿井名单,制定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并上报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主体企业制定实施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第二阶段:示范建设,总结推广(2015年4月至12月)。选择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先行示范,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样板,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煤矿主体企业完成1—2处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建设,全市建成30处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其中:六枝特区2处,盘县16处,水城县11处,钟山区1处。
(三)第三阶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围绕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的总体目标,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突破重点难点,全面整体推进各类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特区、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成立机构加强对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专家对辖区煤矿逐矿论证,明确实施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矿井名单,督促主体企业制定并实施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计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并组织对采掘机械化新建、改造矿井进行验收及示范认定,积极协调省能源局及时开展采掘机械化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实施分类监管,将实施炮采工艺且安全投入不足、管理水平低的煤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主体企业提出奖励方案,加大对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的支持力度,相关技术改造资金向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倾斜;供电部门要加大辖区采掘机械化矿井供电电源点建设力度,为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保障;煤矿企业集团是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属煤矿采掘机械化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机制约束。对新建(含整合、技改)煤矿,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综采优先、适度高档普采,限制炮采”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设计机械化采掘而未实施的,不得批准联合试运转和通过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对经各县(特区、区)组织专家组逐矿论证具备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及兼并重组保留生产煤矿具备条件但尚未实施机械化改造的,要限期完成,未完成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兼并重组保留建设煤矿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调整采掘工艺和系统布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积极实施采掘机械化的煤矿,在安全技改资金中给予优先考虑。要统筹组织上报符合国家、省支持方向的煤矿机械化改造有关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对我市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支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特区、区)煤矿采掘机械化推进情况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主体煤矿企业要将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煤矿机械化标准不降低,水平不滑坡,效益有提升。煤矿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并正常运转后,报请县(特区、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能源局组织人员对全市机械化改造矿井进行抽查。各县(特区、区)要建立辖区煤矿采掘机械化信息台账,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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