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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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为推动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办发〔2011〕54号和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各县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含县城城区)均列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范围。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1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非连片特困地区的凯里市“计划”试点所需资金由凯里市自行承担,在争取中央、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州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供餐模式。全州村级以上学校必须由学校食堂供餐,供餐内容应是完整的营养午餐。没有食堂的教学点,由学校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提供学生营养午餐的食品,以米、面、油、蛋、疏菜、肉六大类为主,经学校食堂烹制加工后提供给学生。不得将包装品或成品作为营养午餐提供给学生。实施校外托餐的学校,首先向所在地的中心校进行书面申报,中心校通过对托餐地点进行严格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中心校要与托餐人签定责任书,中心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及托餐学校负责人要定期到托餐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不能保证质量的托餐点要坚决予以更换。各县市所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供餐方式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鼓励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新建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求在2012年春季开学前收回。严把食堂饭菜卫生、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付费陪餐等制度。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学校成立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和教育、卫生、乡镇有关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严格中小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及本级教育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托餐企业、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检查。
三、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各县(市)、乡(镇)政府根据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
各县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指挥长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应急办。乡(镇)政府和学校相应成立本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
各县(市)、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职责。州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方案负责制定全州“计划”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方案,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为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县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全县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负总责。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县级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2.有关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有关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工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供货商及学校所购食品原辅材料的监管,确保食品质优、价廉、公正、合理。新闻、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学校职责。“计划”实施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规范组织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管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大力宣传“计划”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附件:
1.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
2.黔东南州连片特困15县名单
附件1:
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2〕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为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一)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分担。各县市要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拨付
州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转下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由各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如原上报的在校学生人数有变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各县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存放于县级财政专用帐户上,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四)资金监管
1.各县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2.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3.各县市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各县市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6.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供餐模式
全州村级以上学校必须由学校食堂供餐,供餐内容应是完整的营养午餐。没有食堂的教学点,由学校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将包装品或成品作为营养午餐提供给学生。
三、食品安全管理
(一)“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各县市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对达不到开餐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各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保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有效实施。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食品采购管理。
提供学生营养午餐的食品,以米、面、油、蛋、疏菜、肉六大类为主,经学校食堂烹制加工后提供给学生。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学生营养午餐食品采购供应准入制度。必须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必须与供货方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凡是进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统招、统购、统配、统送),其他食品要做到定点、定户、定人并索证、索票。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供学生营养午餐的学校,必须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帐。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入库登记、出库登记的规定。要因地制宜制订学生营养食谱并在学校食堂醒目处挂牌公告,同时广泛征求当地村委会、学生家长的意见,并报实施“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食品存放管理。
试点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六)各县市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市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八)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家庭(个人)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四、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各县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23号)要求,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实现全州除教学点外“校校有食堂”的目标。村小和片区完小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食堂,乡镇所在地小学食堂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初中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二)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食堂实行自办自管,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中小学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开学前妥善收回。
(三)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各县市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结合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齐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问题的不能录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五)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加工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小规模的学校,其食堂财务可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
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伙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五、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餐准入机制。
各县市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对预进入的托餐家庭(个人)等,各县要组织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试点学校做好选择。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家庭(个人),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办备案。
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托餐业务。
(二)建立校外供餐退出机制。
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供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家庭和个人。
4.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六、实名制管理
各县市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对初中、小学各年级学生进行实名登记,严格转学、休学管理程序。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负责中学的学籍审批和管理;各乡镇中心校(教辅站)负责小学学籍的审批和管理。
各县市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监控,实时动态掌握学校在校生人数。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套取学生补助资金和冒领学生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七、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严查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6.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7.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8.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9.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10.“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各县市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机制。
1.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县(市)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上报本县“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县、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乡(镇)及学校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4.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在州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州教育政务网上设立局长信箱,在州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每个试点县也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
黔东南州连片特困县名单
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
黔东南州非连片特困县(市)名单
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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