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发〔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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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黔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6号)精神,大力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州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委、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商务粮食局、州工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
二、考核组织
由州总量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黔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州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承担。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都匀市、福泉市、龙里县等3个贵州省率先建设小康县(市),依据县(市)政府与州政府签订的《201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内容,按照《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他县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州直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与州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内容,由州污染减排办公室参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制定的具体考核评分计分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为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定为良好;考核结果为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定为合格;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责任单位认真对照《责任书》内容组织自查,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州污染减排办公室,并准备好考核相关材料。
(二)考核。州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在省环保厅对黔南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审定后,组织对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州直责任单位的考核,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公布。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需报经州环境保护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五、考核奖惩
(一)各县(市、区)和州直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州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据《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县(市、区),州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将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州直部门,州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四)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及州直部门,州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联合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州直部门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30天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州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考核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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