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打击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09〕121号
颁布日期:2009-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打击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打击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黔西南州打击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及省政府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黔食药监办〔2009〕411号)的要求,从2009年9月至2010年,在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我州打击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部门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大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安排

整顿工作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在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完成整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2月)

1.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订具体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及时配合做好上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通报、公布工作。

3.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4.各级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已印发的三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

(二)抽检监测阶段(2010年1月—2010年6月)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并及时向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监测情况。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0月)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根据“黑名单”开展整顿清理工作,加强“黑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

3.及时收集并上报在整顿工作中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

(四)规范巩固阶段(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1.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2.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法规和工作制度。

3.组织对各地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

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

(一)源头环节:由农业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

1.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投入品市场,以及农产品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清查检查力度,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

3.制定抽检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检。

4.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查处率要达到100%。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兽)药、饲料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5.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成督查组,深入现场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6.引导农(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养)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7.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加大培训力度,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推广先进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兽)药、饲料。

(二)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1.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标签、标识、说明书的管理。

2.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

3.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黑名单”,制订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监测的范围和品种,如肉制品、乳制品、白酒和饮料等食品,制定抽检计划,开展检测工作。

5.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的生产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凡发现来路不明添加物质的,送质检机构检验确认性质,并依法处理。

6.对重点企业,即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重点区域,即具有地方特色、区域生产明显的食品加工集中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质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整顿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动方案,加大整治力度,务求解决重点隐患,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实施。

1.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3.根据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监测范围和品种,制定抽检计划,开展检测工作。

4.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销售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5.严厉打击在流通环节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过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6.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四)餐饮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1.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管责任机制,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卫生部门在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2.根据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专项监测计划,结合《贵州省卫生厅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和《贵州省卫生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产品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监测的范围和品种,制定抽检计划,合理安排下一阶段的抽检工作。

3.加大对餐饮服务行业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4.及时收集整理国家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并公布在网站上,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宣传力度。

(五)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生猪屠宰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实施。

1.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把屠宰行业准入关,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定点审批工作。

3.强化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管理。要坚持日常巡查制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执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章的使用工作。

4.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退出机制。

(六)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由经贸部门负责实施。

1.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业管理,制订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2.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和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单位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使生产经营单位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相关公告,定量使用,尽可能少用或不用食品添加剂。

3.加强与各食品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及沟通,对食品行业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各食品行业组织应当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七)综合组织协调: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1.做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2.在各级食品安全网站上开设“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专栏。

3.及时配合做好卫生部发布“黑名单”的通报、公布工作。

4.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5.收集、汇总各部门清理的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的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6.定期发布整顿工作简报,向各成员部门及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8.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扬先进,督促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9.汇总各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及省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整顿工作情况,完成《黔西南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报告》,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及省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二是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省、州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管环节整顿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于2009年12月3日前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三是要按计划、分阶段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扬先进,督促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要指导和要求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整顿工作中,各监管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履职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力、推诿举报投诉,出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梳理和找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问题演变成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措施。

(五)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宣传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全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州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和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将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每月28日前报送一次。在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顿工作阶段总结或工作小结,在2009年12月8日前和2010年10月8日前分别报送整顿工作的年度总结和全面工作总结。

在专项整顿过程中,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督导检查,2010年9月下旬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

联系人:李明、唐正泽;联系电话及传真:0859—322389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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