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更科学、更快速、更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改、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包括市规划和县规划;按照对象和功能类别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规划(或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第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县(区)发改部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综合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规划内容和效力层级
第六条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规划应结合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全市未来长时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明确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确定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和落实开发政策,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长期可持续协调发展。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发展需要适时编制,规划周期与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保持一致。
第七条总体规划对本级行政区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战略性、纲领性、全域性和综合性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八条总体规划应与本级或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一致;下级总体规划应以上级总体规划为依据;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以同级总体规划和上级对应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对特定行业领域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进行细化安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用规划引导要素投入和指导项目安排与政府投资安排的领域,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和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业和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环卫等社会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编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性部署需要编制行业发展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十条区域发展规划对跨县(区)的重点特定区域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进行细化安排。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进行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的依据。也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特定行业和特定区域发展政策,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实行同期计划课题管理。
本级总体规划与上级总体规划(或规划纲要)同步、同期编制。启动当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时,发改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拟编制的总体规划需要,研究提出同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课题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与同期总体规划同步编制或修编。当期规划编制期间,有关行业工作部门和单位认为需要编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应向发改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由发改部门研究,确有必要编制的,列入规划课题计划。
当期规划结束进入组织实施后,原则上不再新增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或修编,确因行业或区域发展所需新增规划编制的,或者国家、省和市工作要求需要新增规划编制的,由发改部门对拟新增规划编制的编制依据、编制工作建议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等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安排编制或修编。
上期已经编制并审批执行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规划主要内容已经涵盖当期发展需要,可以基本满足当期发展要求的,原则应当沿用原规划或对原规划进行修编使用,不再重新立题编制。
财政性资金不安排计划外或未经批准的规划编制或修编。
第十四条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部分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有关行业工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编制或配合编制相关行业专项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年度计划以外的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规划课题研究,正式规划应以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为基础。规划课题相对简单的,可以不经第三方研究直接由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以外的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架构、规划深度、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编制年度计划以外的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或社会群体的意见。规划草案报批前由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资深专家组成规划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应由发改部门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发改部门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一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由发改部门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初审后,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战略性和全局性较强的;
(二)涉及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的;
(三)涉及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
(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以外的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报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及相关图表附件、专题研究报告等;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签名的专家委员会及专家个人论证审查意见;
(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规划衔接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六)其它应当具备的材料。
第二十条不涉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各项规划的综合组织协调,并对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推进相关规划实施,会同发改部门对行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规划的有关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目标任务应分解列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绩效目标任务纳入考核。
第二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一定时期后,发改部门应根据实施监测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测和评估结果,评估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规划审批机构审查调整。
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受本级人大和政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不执行规划或未按程序违规篡改规划,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浪费损失、重大经济发展损害、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民生事故和重大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等重大负面影响的,人大和政协都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改正要求,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接受社会群体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事求是地对规划实施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和改正建议,或者向人大、政协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在查清事实,证明举报投诉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改正。
第二十五条规划实施部门和单位对监督机关和社会群体提出的批评和改正要求有权进行合理申辩解释。监督机关有权召开相关会议对规划实施部门和单位的申辩解释进行听证质询,经听证质询证实批评无误的,实施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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