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 2009 ] 68号
颁布日期:2009-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制定的《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逐步改善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现状,努力提升我市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确保城乡居民食肉安全。

二、总体目标和设置规划

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依法建厂(场),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力争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一)周口市中心城区设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沙南、沙北各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的乡镇不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行政区划,原则上设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所归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覆盖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30分钟以内市场区域,保证满足覆盖区域的市场供应。

(三)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必须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市、县城区内。

三、审核、审批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商务厅备案。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复印件)

2、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3、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方案应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5、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规定的,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验收

1、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安装完工后,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和《规划》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十五日内作出。

3、对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明理由。

四、实施步骤

(一)落实规划。各地要依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009年6月30日前,将具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商务局。

(二)清理整顿。各地要对本辖区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改期限为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31日)

1、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2、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规划等级要求的,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但必须上报升级改造计划,2012年年底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予以整合。

(三)审查验收

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符合规划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统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并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依据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划》的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清理整顿。

(三)强化监管。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要推动屠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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