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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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重要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4〕1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03元/人月;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988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700元/人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5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3800元/人年;
(四)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时间、低保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补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台账录入工作,及时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23号)和《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庆民联发〔2012〕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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