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市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动态管理,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三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为核心,以第三梯队及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一个梯次配备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四条我市各级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五条每个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应有1-2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2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和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三章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市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3.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市内领先地位;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较大发明创造、较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主持完成省(部)、市重大(重点)项目,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市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上述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二)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学科、专业梯队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

2.积极组织参加省、市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的申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3.负责学科、专业梯队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做到单独立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4.负责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梯队成员工作,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带头人条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后备带头人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第三梯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条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成员待遇。

(一)被批准为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颁发鹤岗市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证书。成员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选拔。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

(三)带头人任期内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子女在读初中或小学的可以在鹤岗区域内自由择校;大学毕业并待业的,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并优先推荐就业。

(四)可优先参加有关的培训、进修学习、外出考察及休假等活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为他们订阅有关的学术和技术资料,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县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成员条件参照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成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申报省级、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由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推荐报告,填写相关《审批表》,同时附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审批。县级由各县批准。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省级重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二)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又无人接替工作的;

(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四)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被批准为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可申请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及人才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各县、中省直系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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