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佳政办综〔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全面提升我市基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切实提高应急管理综合水平的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严格申报,明确任务

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每个县(市)区确定应急体系健全、工作开展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一个乡镇(街道)、一个社区、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作为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单位。于8月底前,向市政府应急办申报列入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现场核查、评选,对符合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并择优向省推荐申报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联系人:刘保国,联系电话:851144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乡镇(街道)、社区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各级安监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各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学校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三、加大宣传,加强保障

列入示范的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企业、学校示范点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对应的各级安监、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参照示范点建设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保证示范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公安、消防、水利、民政、气象、卫生、城乡建设、人防、科技等部门要把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资源向应急管理示范点倾斜,实现资源共享、队伍联动、装备物资统一调配。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基层应急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相互交流。要组织基层单位参观、学习已建成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带动作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3〕1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创建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标准化模式,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起至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全省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示范点建设目标。

计划用4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一批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应急管理典型群体,构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应急响应集约化、工作典型多元化格局。通过应急管理典型群体的辐射及带动,发挥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作用,使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示范点建设范围。

每个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县)确定“一个县(区)、一个乡镇(街道)、一个社区、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作为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单位。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应急资源布局,自主、科学选择应急管理示范点,自行确定示范点建设内容和目标,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扶持,不断提高示范点建设水平。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将本地中心工作、应急工作和年度工作部署与示范点建设有机结合,在做好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将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纳入2013年至2016年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并切实抓好。

(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政府要及时总结、反馈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创建应急管理典型群体,省政府应急办将筛选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充分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破解当前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难题,创造性地开展示范点建设活动,培养、树立的各类示范点典型符合当地实际、突出当地优势、富有当地特色,对当地乃至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为示范点建设活动启动阶段。各地政府通过调研,自行确定示范点,明确示范内容(标准)、示范重点、建设完成时间和联系人,同时将示范点基本情况(详见附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系人:赵振涛,联系电话:0451-8260039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示范点建设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二)2014年为示范点建设活动实施阶段。各示范点在基础建设达标的基础上,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找准1项或者2项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优势,通过创新性的示范建设,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和潜能,使示范点更具特色。省政府应急办将择机召开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评选一批省级示范点,挂牌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2015年为示范点建设活动深入阶段。发现典型,全面总结经验,将成功的做法在全省推广,进一步扩大省级示范点范围。同时,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地的示范点,让示范范围更大,典型更丰富,经验更全面。

(四)2016年为示范点建设活动总结阶段。总结全省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资源,精心部署,全力支持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资源共享,提升应急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政府是示范点建设的责任单位,应急办主任、副主任是示范点建设的第一联系人,负责确定示范点、示范目标、示范内容等,并且至少负责联系1个示范点。

(三)加强调研,科学推广。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要结合实际创建示范点标准及工作规范,努力使培育、推广的示范点有影响力、说服力和感召力。要在资金、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要注重总结示范点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对示范点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用新思路和新方法加以分析和解决,进而推进示范点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大宣传,注重实效。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助推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附件:1.示范点建设基本目标(参考)

2.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情况统计表

附件1示范点建设基本目标(参考)

示范点建设目标总体上朝着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应急响应集约化、示范典型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努力实现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队伍作用突出、应急保障扎实有力、应急能力明显加强、应急自救知识普及。

一、应急信息报告。实现渠道畅通、机制灵活、手段科学、快捷准确、不瞒报、不迟报的目标。

二、应急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实现全方位、多领域、多渠道发布,最大限度使广大群众有充裕的时间做应急准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协同联动能力建设。实现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反应迅速,专业队伍、综合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强,相关部门联动衔接有序,配合无缝隙,合作机制健全。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实现处理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找得到、拉得出、用得上,联系方式灵活多样,联系人熟悉本地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储备地点、负责人等,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五、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人口密集区、商业区、大中小学校、社区等辟建单一功能或多功能的避难场所。应急办人员要详细掌握避难场所面积、人口容量、场所功能。广大群众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应急避难场所要有人组织、引导,配有图标指引等。

六、应急知识普及建设。实现宣教形式灵活多样、宣教内容易记易懂、宣教范围普及率高。

示范点建设除参考上述基本目标外,还要注重建设形式和方法的灵活性、创新性、实用性、典型性,更需强调探索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其日常操作与年度量化考核的便捷性、客观性与科学性。

附件2

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情况统计表

市(县):年月日

序号

示范点名称

市(地)应急办包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层

示范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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