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商户对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市容秩序、包除冰清雪”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等是门前四包的责任人,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承担门前责任区内包管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统一部署和协调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门前四包责任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工商、公安、建设、卫生、通信、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前四包的责任区范围:

临街单位从各自墙基线至人行道路牙石(清雪含非机动车道),步行街至路中心线,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左右各外延三米。

第七条门前四包责任人在其责任区范围内,应当做到:

(一)包环境卫生:对门前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及时清扫,不倾倒污水,不排放烟尘,对痰迹、油污、刻画、挂贴、喷涂等及时清除。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或桶装,定点投放。

(二)包绿化美化: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绿篱;不向花坛内、树根下泼倒污水、倾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不在树干、电杆等公共设施上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刻字、张贴广告;不攀木折花、践踏草坪和毁坏园林设施;不损坏美化绿化亮化等工程设施。

(三)包市容秩序: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自身做到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者迁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无私自改建门窗、立面装修行为,牌匾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匾、用语文明、文字规范、形式美观,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按时启闭。

(四)包除冰清雪:沿街单位应当按时按标准清扫责任地段的冰雪。在雪停后一日内,将责任区域内冰雪清理干净,达到无雪道、无冰包、露路面、见道线、见界石。将清理的冰雪在距路牙石20厘米的人行道上整齐堆放,不在树根、绿篱堆放冰雪,不向分车岛、绿地、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抛撒冰雪。

第八条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除冰清雪达到规定标准。

门前四包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门前四包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道路清雪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履行其他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对拒不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理又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执行:

(一)责任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由工商部门督促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诚信档案。

(二)责任人为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由卫生部门督促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三)责任人为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业企业的,由建设、房产部门督促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责任人为空车配货、车辆维修企业的,由交通部门督促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对涉及违法车辆的,由公安部门督促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六)对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七)责任人为星级饭店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履行,并纳入星级评定体系。

(八)对存在违法行为并拒不接受处理的公民,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对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巡视、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关责任人受处罚和处理情况,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对表现优秀的单位、业户以挂牌形式给予表彰并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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