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共四个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7日
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主要包括视频监察、审批流程环节的实时监察以及其它人工监察(民主测评、检查抽查等)的方式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察。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的,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四条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及各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行政审批网上投诉情况;
(五)各县(市)区监察局及各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及县(市)区监察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使用电子监察系统所提供的审批业务系统,或升级改造本地、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二)必须在自建审批业务系统或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各审批环节责任制。
(四)实施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提示信号或“黄牌”和“红牌”处理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八条各行政部门及县(市)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一)不遵守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二)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三)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县(市)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是指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及审批事项办理环节中系统发出警示信息,如果在超时后仍未完成办理,系统发出红色或黄色处理牌,经核实无误后对违规的办理单位进行扣分。
第五条黄色或者红色处理牌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轻微的,发出黄色处理牌;
(二)发出黄色处理牌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处理牌;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处理牌。
第六条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对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纠错范围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处理牌: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或丢失、损坏申请人申报材料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对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未向申请人出具《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中心许可审批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按否定报备制度实行报备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九)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一)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十二)漏报、错报或者不按时不及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
(十四)以非正当理由启动补办、延期程序的;
(十五)超过承诺时限才告知申请人员延期办结的;
(十六)超过承诺时限才向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及中心管理办提出延期申请的。
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处理牌: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四)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进行听证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瞒报行政审批数据的;
(十)发出黄色处理牌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义务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处理牌的,按下列方式给予问责: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检查;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色处理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合并使用第十八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被发出黄色处理牌的,对有关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发出红色处理牌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纪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处理牌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处理牌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政纪责任;对党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审批的预警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受理投诉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审批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站、信件、电话和现场举报等形式,对市域内有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县(市)区监察局及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行政审批投诉的办理,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市监察局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转办投诉件,附《行政审批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转办函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诉材料复印件。
不宜转原件或复印件的,摘转投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并整改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监察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县(市)区监察局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县(市)区监察局要求报送结果的,应当书面向市监察局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第十四条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按照《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给予预警纠错,并发出红黄处理牌。
第十六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审批问题的投诉,直接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建议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向监察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考核对象
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范围的各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
第二条考核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理、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比例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理占8%,满意调查占10%,服务态度占10%,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
(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发出黄色或红色处理牌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进行扣分。受到行政问责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5、10、20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正常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70%的加0.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0.5分。
(八)各部门每月业务量与本月所有部门业务总量的比值形成各部门的业务比重。根据业务比重位于的区间确定各部门的折合系数。具体如下:
0%≤业务比重<0.5%,折合系数为1
0.5%≤业务比重<1%,折合系数为1.01
1%≤业务比重<5%,折合系数为1.02
5%≤业务比重<10%,折合系数为1.03
10%≤业务比重<15%,折合系数为1.04
15%≤业务比重<20%,折合系数为1.05
20%≤业务比重<100%,折合系数为1.06
(九)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要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第三条组织实施
(一)市直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监察人员监察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责任追究结果等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考核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量化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效能,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市监察局定期将行政审批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呈报有关市领导、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县(市)区。
(四)行政机关的绩效量化考核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量化考核得分=(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满意调查+服务态度+效能加分)*折合系数。
第四条考核等级确定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按照得分高低排名在前20%(含20%)的为优秀;排名在20%-80%(含80%)的为良好;排名在80%以后且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排名在80%以后且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末将考核分值报送市考评办,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总考评分值中。
(二)对量化测评中发现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考核细则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