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1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荆门”建设,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荆门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资金额度,到“十二五”末,增至500万元。各县(市、区)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以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承办国家、省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成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只需达到1000万元,子公司可降至3家。

四、保障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占用耕地,在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在市内易地补充。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

五、鼓励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转企改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试行企业领导人年薪制,探索试行高层次文化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办法,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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