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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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
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污染治理,实现减量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15年建成荆州市郊、监利、松滋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辐射其他县市区的全覆盖病死畜禽收集暂贮转运体系;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常态化,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二、治理范围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已建和在建畜禽养殖场。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整治重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户)较集中的乡镇、村组;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畜禽交易场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畜禽屠宰加工场所。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动采取分重点、分阶段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时间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8年5月底结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整治时间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集中治理、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9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工作。启动禁养区划定,并依法按程序对外公布。全面摸清畜禽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治污设施、污染物排放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登记造册汇总。深入养殖场、屠宰厂、畜禽交易场所看现场、查记录,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处理记录情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别下达《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告知书》和《畜禽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畜禽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畜禽收购贩运检疫监管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5年10月-2018年4月)。2015年10-11月,集中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加工贮藏等环节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动。到2016年5月底,完成水源保护区、四湖流域、交通干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到2017年5月底,完成部、省、市、县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污染治理。到2018年4月底,完成其余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纳入污染治理对象的畜禽养殖场,按照下达的治理达标告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模式、治理内容、施工安排,并倒排工期、落实人员、逐项完成各项治理措施。治理到位后,申请上报县(市、区)验收。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对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贮、转运体系,以及经费落实、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每批次养殖场治理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农业、环保部门联合组成验收专班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农业、环保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对外公布,并上报市农业、环保部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再次整改不达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到位。2018年5月底前,各地对本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相关表格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治理措施
(一)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根据《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鄂环发〔2014〕20号)精神,各县(市、区)环保、畜牧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对禁养区已有畜禽养殖场,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对环境影响程度,决定关闭或搬迁;对确需关闭或搬迁,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要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对需要异地搬迁安置的,要协调落实养殖用地;对已经关闭的养殖场(户、小区),要切实做好转产转业技术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一是严把新建关口。凡新建达到规模以上的养殖企业,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农业部门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选址符合要求的,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依法处置。三是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污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限期治理改造现有畜禽养殖场。
1.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添什么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应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相适应的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沼气制取、沼液沼渣分离和输送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2.落实排泄物消纳场所。畜禽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落实稳定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场所,确保消纳场所贮存设施齐全、清运机制完善、消纳方式长期有效,或委托专门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处理利用,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的组织化、市场化。
3.推行生态养殖、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场按畜禽一沼一稻(果、林、菜、渔)等生态养殖模式对养殖场所进行综合改造,实现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按照减排要求,结合实际,选择实施“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雨污分离+沼气池+废弃物还田利用”、“雨污分离+干清粪+有机肥+深度处理+在线监控”、“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深度处理”、“雨污分离+干清粪+储存池+农业还田”等多种减排利用模式。
4.妥善处置养殖恶臭、养殖废气等。畜禽养殖场要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妥善处理利用沼气,臭气浓度未达到排放要求,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四)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规范处理行为。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病死畜禽处理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病死畜禽规范处置行为。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死亡报告、设施建设、运行、收集处理记录等制度。对未建立收集贮藏点、无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处置不规范的养殖场(户、小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2.落实监管责任。一是要根据畜禽养殖、屠宰、交易规模,调整和充实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二是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分区包片、签约到场、责任到人、定期巡查”的监管要求,落实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养殖密集区域、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并在监管区域和场所醒目位置设立监管责任公示牌,将监管责任人、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监督电话等对社会公示。三是落实《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常规监督管理频次按养殖场每季度不少于1次、畜禽交易市场、畜禽屠宰场每2个月不少于1次执行,并填写全省统一的监督管理记录后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实行痕迹化管理。
3.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建成荆州市郊、监利、松滋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贮、转运体系,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农业局(畜牧、能源、土肥、环保)、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人保财险荆州市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以养殖业主和市场主体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列支专项经费,整合相关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县(市、区)政府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对养殖、屠宰处理环节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及时给予补贴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参与度和关注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树立“养殖发展、环保先行”的理念,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治理行动积极,合格达标的养殖场要大力宣传。对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又拒不整改的养殖场和随意处置、出售、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肉品等违法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四)加强督办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力推进,按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督查等方式,对行动滞缓、工作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和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建立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并将通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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