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与全国、全省情况基本一致,以农产品为主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上涨较快,消费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也引发了部分居民对通货膨胀的担忧。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出台了国发〔2010〕40号、湘政发〔2010〕30号文件。为切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要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适时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要重点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加强蔬菜越冬管理,增加地产蔬菜供应量。增强蔬菜批发市场的调运能力,建立农产品生产直供模式,减少流通环节。加强煤炭、电力、成品油等能源的组织力度,促进价格稳定。
二、落实有关减免费用的收费政策。一是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二是继续巩固全市第一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成果,2010年12月31日前,要确保第二批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管,2010年12月31日前,确保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三是落实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单台设备及企业能量平衡测试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工本费,船舶焊工培训考试费,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机动车新车上户、转籍、变更人工检验费,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费,农机维修网点收费,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工本费,电算会计资格证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工本费,质监部门资料工本费。卫生学鉴定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30%,药品注册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费、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5%,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由0.8‰降至0.6‰。
三、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补助。一是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和结余资金统筹解决。争取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四、深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要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价格要求,全面推进以进商场、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进景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题的价格公共服务,开展价费公示和咨询服务,把与企业、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收费和价格项目进行公示,方便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享有最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与群众感受,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春节前我市各级政府权限内、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所有提价项目暂缓出台。
六、增加扶持蔬菜生产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我市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补充价格调节基金,并安排国土土地整治项目资金1000万元和农口切块资金500万元作为蔬菜基地建设资金,用于扶持蔬菜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
七、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建立价格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进行预测预警。继续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采集比对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价格信息,公正反映政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和成效,防止“跟风炒作”和不实报道,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恐慌心理,稳定社会预期。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市场价格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作用,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努力调处价格争议,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加强行政指导,约束企业涨价冲动。切实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九、强化价格调控目标管理。我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切实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订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
十、严肃价格监管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的政策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价格监管纪律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给予政纪处理。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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