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娄政发〔201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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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畜牧业是事关我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传统养殖方式的快速转变,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是我市“四水三库”(资江、涟水、孙水、测水及水府庙水库、白马水库、双江水库)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自2010年以来,各级环保、畜牧部门按照要求,密切配合,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十二五”养殖业污染总量减排任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是,部分已经完成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不善,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较高,仍有大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及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城乡饮用水清洁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四水三库”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人群密集居住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为重点,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向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养殖与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畜禽养殖污染源控制与管理机制,为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根据养殖业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科学划定养殖业功能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根据本辖区的生态承载能力,充分考虑资源总量,合理布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畜禽产品平衡供应能力。
2.生态循环,综合利用。在与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相适应的条件下,加快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与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养殖业废弃物在农业生产中的利用比率,多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污染处理难度,降低污染处理成本。
3.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针对不同功能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不同时期建设的新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用不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措施,分类治理。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关闭;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并全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全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杜绝新的畜禽养殖污染源产生。
(三)主要目标
1.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养殖业功能区的划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实施。
2.在2016年12月底前,资江、涟水干流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两侧500米范围内及孙水、测水干流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退出,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关闭退出。
3.通过3年治理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
4.所有适养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5.有效提高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率和养殖业污染治理能力,逐步实现种养平衡的农牧一体化生产,达到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强化工作职责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主动作为,扎实履职,既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又要确保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分步推进;
2.依法加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准入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3.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查考核;
4.市人民政府、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中心城区(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经费的统筹与安排,其他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费的统筹与安排。
(二)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依法加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准入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3.配合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多渠道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难题;
4.加强《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识。
(三)畜牧部门工作职责
1.提出畜禽养殖业功能区划定方案及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2.对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建档,达到备案标准的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3.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严格按规定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4.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与执法检查。
(四)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多渠道筹措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资金保障。
(五)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公安、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落实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办机制。市里每年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不力、工作目标不能按时完成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督办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具体的防治实施方案,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测和执法力度,定期将监测情况通报同级畜牧部门。各级畜牧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加快传统养殖方式向生态养殖方式的转型升级步伐,探索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模式,努力提高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效率,配合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示范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污染防治政策及资金补贴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奖补政策,通过本级财政投入和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的办法,加大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投入。环保、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上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同时,要积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具有示范作用的建设经验,加快推广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治污措施。对治污成效显著、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的畜禽养殖业相关扶持资金,严禁投向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实行农牧结合消纳,实现零排放的免收排污费,支持生态循环养殖业发展。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大规模畜禽养殖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培训与指导,提升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养殖效益。
(四)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形成时间长,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在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要集中财力,选择污染影响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重点区域予以突破。2015年重点整治“四水三库”沿岸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通过重点整治,逐步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养殖业污染工作目标。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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