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财预〔2013〕24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确保省级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0日
江西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确保省级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础信息是主要反映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资产等基本情况的数据,包括:
1.单位性质和编制情况。
2.在职人员的编制、级别、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情况。
3.离退休人员的编制、级别、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等情况。
4.单位交通工具、房屋、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信息。
5.学校学生人数和构成情况。
6.其他与预算编制相关的情况。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可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对信息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省级预算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真实准确。预算基础信息要真实反映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准确填报,并与省编办、人保等部门信息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二)实时更新。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工资及单位资源占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网络管理。预算基础信息通过网络由单位采集更新、财政在线审核的管理模式,确保财政部门掌握的数据与单位基本信息一致。
(四)资源共享。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设定信息更新和使用权限,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发生以下基础信息变动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础信息数据。
1.因机构“划转、撤并”、单位性质、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信息发生变动的。
2.在职人员增减变动(包括在职人员录用、聘用、调入、调出、死亡等),工资(包括津补贴、绩效工资)调整等引起信息变动的。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包括新增、死亡等),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调整等引起信息变动的。
4.因资产购置、报废、调拨等原因引起资产信息变动的。
5.单位实际情况与原系统数据存在偏差的,或是单位信息有虚报、漏报的。
6.其他按规定应当调整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发生预算信息变动的,由各预算单位在网上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完毕。省财政厅不接受二级预算单位单独上报的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各预算单位发生基础信息变动的,需按以下要求将证明材料提供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1.机构“新增、划转、撤并”、单位性质、名称变更、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信息发生变动提供省编办的批文。
2.新录用公务员提供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加盖公章的批件、省人保厅加盖公章的工资审批表及省编办加盖公章的编制批件。
3.新聘用的工作人员提供省人保厅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工资审批表及省编办加盖公章的编制批件。
4.调动人员(包括调进和调出)提供组织或人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和工资审批表。
5.其他新进人员提供相关部门盖章批件。
6.退休人员提供相关部门盖章退休审批表或批件。
7.死亡人员需附死亡、火化证明或单位盖章说明。
8.其他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及说明。
上述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并复印一份留省财政厅备查。
第九条因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预算资金缺口的,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追加预算,由相关部门和预算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对没有及时更新人员调出、死亡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将双倍扣减单位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监管,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更新、管理基础信息的,省财政将取消其部门预算编制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单位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