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12〕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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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2〕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到2015年,力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灾害性天气易发区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交通、电力和通讯干线、水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旅游区等区域范围内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林业、电信、电力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和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与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气象监测系统。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旱情监测,加密布设自动土壤水分监测网。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提升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支撑能力。
(二)提高气象预报水平。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流域、水库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性。建设气象灾害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暴雨、雷电、强对流天气等突发性、局地性灾害天气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报预警。加强气象、水务、国土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
(三)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普查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涉及民生和生产安全的建筑物新建之前要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强化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能力
(四)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要积极推进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与国家相配套,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提升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传播能力。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六)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高危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各单位和部门公共电子显示屏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固定电话运营企业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固定电话反拨平台,提供预警信息网络推送入户服务。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完善乡(镇)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功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预警接收机、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
(七)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要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广播、电视和通信等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完善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九)完善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建立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乡(镇)建立通知到村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可采用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等方式,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在2015年前,实现所有乡(镇)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受电子显示屏;2/3以上行政村安装预警信息发布大喇叭系统,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加强部门预警联动。气象部门要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实现各种信息的互通互联,充分发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制定详细合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部门间联动应急流程,确保信息共享与畅通,建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提高信息覆盖面,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联合开展各灾种的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针对我市主要气象灾害,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本行业的预警标准,并充分利用本部门信息传播渠道传播预警信息,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十一)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六、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村一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投资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等金融政策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四)推进科普宣教。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将气象台站设为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防灾减灾责任人和气象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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