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3〕17 号
颁布日期:2013-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费应缴尽缴,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7〕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单位按工程总价计取社会保障费的比例由4%调整为3%。

二、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调整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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