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和单位依然存在着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但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一定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奖惩、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抓好落实;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建设环节和每个工作岗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落实力度,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大力推进本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帮助企业逐步解决“会管安全”、“管好安全”的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责任,实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要指导、检查所属下级政府把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客货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冶金、特种设备、粉尘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等重点企业、场所和设施,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要对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四、依法继续深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从现起到11月底,按照7月6日召开的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的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更好地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火灾、矿产资源开采、海洋渔业等问题突出的领域为重点,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严厉打击各种涉及招投标、承包分包转包、合同、执照、许可证、资质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检查考核、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立即修改调整现有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加强救援装备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能力。各县(市)区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充实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劳动保障三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在已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同时,明确职责分工,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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